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為端正教風,保證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1. 教學事故及類型
1.1教學事故是指參與教學和教學管理的工作人員(教師、實習實驗指導教師、實習實驗場地管理人員、教學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教學紀律和教學管理制度,對教學工作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凡教學管理制度中要求執(zhí)行而沒有執(zhí)行或教學管理制度中不允許做而違反規(guī)定的,均屬教學事故。
1.2教學事故按對教學工作產生的影響程度,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和嚴重教學事故。
2. 教學事故的劃分
2.1凡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屬一般教學事故:
2.1.1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3—10分鐘;4節(jié)連上的一體化課提前下課20分鐘。
2.1.2未經辦理手續(xù)擅自調課、代課。
2.1.3教學任務下達后,未按規(guī)定編寫授課計劃,延期上交1天。
2.1.4上課無教學設計(教案)、未帶教學設計(教案)或教材。
2.1.5不按學院要求閱卷、評分,請學生代為閱卷、評分。
2.1.6批閱試卷出現(xiàn)較大錯誤。
2.1.7不按規(guī)定批改作業(yè)或請學生代為批改作業(yè)。
2.1.8監(jiān)考教師開考前10分鐘未到達考場。
2.1.9監(jiān)考過程中離開考場、使用通訊工具或做影響監(jiān)考工作的其他事情(如看書報、批改作業(yè)等)。
2.1.10教學過程中離開教室或使用通訊工具。
2.1.11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未按規(guī)定時間延期1天上報學生成績。
2.1.12登錄學生成績出現(xiàn)差錯,造成不良后果。
2.1.13實習、實驗管理人員未按時開門而影響教學正常進行。
2.1.14實習指導教師在每天實習課結束后未組織學生清理實習場所衛(wèi)生。
2.1.15實習指導教師在實習課結束后未按程序關閉設備。
2.1.16實習指導教師未制訂實習工位表、未指導學生對號入座或按工位表實習。
2.1.17實習期間,教師管理不到位學生擅自外出。
2.1.18實習指導教師管理漏洞多,造成工量具丟失者。
2.1.19教師上課不考勤。
2.1.20組織教學不嚴格,管理與教育不到位,上課質量差,上課時學生伏桌睡覺人數(shù)超過15%(含15%)。
2.1.21系部排課出現(xiàn)較大差錯,造成較大影響。
2.1.22調課、停課或改變教學地點而未及時通知任課教師和學生班級未能按時上課。
2.1.23未與教務科協(xié)調,安排班級參加其它活動,造成停課。
2.2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嚴重教學事故
2.2.1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10分鐘以上。
2.2.2編制教學計劃出現(xiàn)重大疏漏或未經學院批準擅自修改教學計劃。
2.2.3授課內容嚴重背離教學大綱或未經學院批準擅自改動課程名稱及實訓項目。
2.2.4教學內容、概念有明顯錯誤。
2.2.5曠課或未經學院批準的停課。
2.2.6開考時監(jiān)考人員未到達考場或試卷保管者未按時將試卷送達考場而耽誤考試。
2.2.7不履行監(jiān)考職責,玩忽職守,考場紀律混亂,作弊嚴重。
2.2.8有意泄漏考試內容或評分嚴重失實。
2.2.9有能力接受規(guī)定的教學任務而拒不接受,造成停課。
2.2.10實訓、實習、實驗過程中,由于操作指導失誤,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設備、人身安全事故。
2.2.11實習指導教師在實習課結束后未按規(guī)定關閉設備而造成設備損壞。
2.2.12實習指導教師在實習課結束后,未按要求關鎖門窗而造成設備被盜竊。
2.2.13下企業(yè)實習帶隊教師不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
2.2.14在教學過程中公開發(fā)表有嚴重政治錯誤的言論或惡意攻擊、誹謗他人,造成嚴劣影響。
2.2.15上課時伏桌睡覺學生30%以上(含30%)。
3. 教學事故認定程序
3.1事故發(fā)現(xiàn)者(教師、學生、教學管理人員、各級領導)當天以書面形式向系部、教務科反映事故責任者具體違紀行為。
3.2教務科與事故責任者所在系部或科室調查核實違紀事實,并責令事故責任者寫出書面材料或檢查。
3.3事故責任者填寫或教務科代填《教學事故處理單》,教務科初步認定事故的級別,事故責任者所在系主任或科室負責人簽字后確認。
3.4《教學事故處理單》報主管教學工作的院領導審批。若有爭議,可由院長辦公會議裁定。
4. 教學事故的處理。
4.1一般教學事故的處理:事故責任者寫出書面檢查,扣當月量化工分100分。同一學期累計三次一般教學事故,計一次嚴重教學事故。
4.2嚴重教學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者寫出書面檢查,全校通報批評,扣當月量化工分300分,取消本學期的評優(yōu)資格。同時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系部、科室的主要負責人視其責任大小進行通報批評。同一學期累計三次嚴重教學事故,予以解聘,學院不作任何補償。
4.3對于同一學期再次發(fā)生教學事故(含一般和嚴重教學事故)的責任者,除按上述嚴重事故處理外,還將視情況輕重給予事故責任者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本學年度考核按不稱職處理。
4.4教學事故與事故責任者的職稱評聘、教師聘用掛鉤,并與所在系部、科室的學期教學工作考核掛鉤。